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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迪A5敞篷跑车被人为破坏保险公司拒赔有理0轧钢

发布时间:2022-06-28 11:42:10

奥迪A5敞篷跑车被人为破坏 保险公司拒赔有理

奥迪A5敞篷跑车被人为破坏 保险公司拒赔有理 2016年03月11日 来源: 2013年底,小悦开着奥迪A5敞篷跑车来到洗车店洗车。在他人指点下,发现车子后侧的敞篷布不知何时被人用刀划破了,小悦随即报案。派出所接案后立即展开侦查,但暂未发现犯罪嫌疑人。后公安局委托江阴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这辆汽车的车损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76999元,小悦随后在汽车维修公司维修了该车,花去顶篷购置费及修理费合计76999元。因小悦为自己的车子投保了车损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率覆盖车损险及盗抢险等商业险,小悦就该笔费用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该情形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赔,小悦便起诉到法院。

判决

人为破坏不属“碰撞”,保险公司拒赔有理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该被保险车辆的敞篷布被人用刀划破是事实,但根据双方所签订的保险条款,该情形不属保险责任范围,所以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小悦则认为,车辆损失如果是由他人驾车相擦导致,保险公司是赔偿的,她的损坏是被他人采用的方式或工具不同而导致保险公司不予赔偿,那对她是极不公平的。

江阴法院审理认为,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承担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必须约定保险责任范围,因为保险责任范围既界定了保险人承担责任的界限,也是保险人承担基本义务的前提。本案所涉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开宗明义解释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即仅限于因碰撞、倾覆等意外事故或暴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碰撞是指被保险机动车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并发生意外撞击、产生撞击痕迹的现象。根据小悦提供的现有证据只能证明车辆损失系被不明身份人员刀划所致,既不属于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亦不属于车辆与外界物体意外撞击产生的痕迹,该损失明显系他人故意损坏所为,不属于双方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故小悦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事实依据不充分,法院判决驳回小悦的诉讼请求。

小悦不服,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无锡中院审理认为,车辆在使用过程中遭受的损失并不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须经车损险条款加以约定。保险车辆顶篷布被人用刀划破,无论是基于通常的理解,还是基于车损险条款的定义,均不属“碰撞”,不能列入车损险的责任范围。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车辆遭人为破坏不属保险责任范围

关于车辆使用过程中被人为破坏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实践中有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理赔责任。理由是小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的目的在于当车辆发生损失时可以获得经济补偿。保险公司在接受小悦投保时应告知小悦哪些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现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列举了多项关于车损险的免责情形,但其中并无车辆被人为破坏保险公司免责的内容。而根据保险条款对碰撞的解释,划破顶篷的物体属于“外界物体”,划的过程属于外界物体与车辆发生“直接接触”的过程,划痕即“撞击痕迹”,而且车辆被划破对小悦来说系“意外”,在双方对“碰撞”有不同理解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因此,小悦车辆损失应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

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理赔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承担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必须约定保险责任范围,因为保险责任范围既界定了保险人承担责任的界限,也是保险人承担基本义务的前提。车辆在使用过程中遭受的损失哪些属于赔偿范围,必须经车损险条款加以约定。本案所涉保险条款第四条开宗明义解释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仅限于因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根据小悦提供的现有证据只能证明车辆损失系被不明身份人员刀划所致,其既不属于不可抗力亦不属于意外事故,该损失明显系他人故意损坏所为,不属于双方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故小悦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事实依据尚不充分,不应予以支持。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的协议,投保人按约缴纳保费,保险人则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也就是造成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事故原因。例如财产保险中的火灾,海上货物运输险中的触礁、沉没等,人身保险中的意外伤害、死亡、疾病等。投保人要求保险人承保的事故项目在保险合同中必须一一列明,从而确定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就该案来说,保险车辆顶篷布被人用刀划破不归属于“碰撞”,不能列入车损险的责任范围,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小悦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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